成了业绩“调节器”
⊙记者 王莉雯 ○编辑 阮奇
通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企业利润增色,这些陈年“招数”如今却在今年成为某些企业惯用的“手段”。日前,中国一重决定拟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在此之前,鞍钢股份、华菱钢铁、太钢不锈、新钢股份等公司均已通过同样“招数”。
与这些企业纷纷群起调整折旧年限相对应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先来看中国一重的公告,公司的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从9年上调至14年,动力设备从11年上调至18年,传导设备从17年上调至28年,工业炉窑从8年上调至13年。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显示,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至14年,动力设备为11至18年,传导设备为15至28年。对照可知,中国一重此次调整均触及资产折旧年限区间的极限。
记者查阅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折旧标准发现,大连重工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5至25年;中信重工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10至22年,运输设备为5至10年;太原重工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运输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由此可知,中国一重延长后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已超出同行业上限水平。
其实,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同样的“招数”之前鞍钢股份早就用过。2012年11月,鞍钢股份宣布从2013年起,将房屋和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从20年猛增至40年,机械设备则从10年猛增至19年,此举除了使其2013年比2012年少提折旧费用12亿元外,公司2013年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也将分别增加9亿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另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准则中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只说明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对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合理确定。
一个“合理确定”的表述,给了一批企业肆意调节的空间。业内分析人士表示,从好的方面看,可以认为企业这么做是由于宏观经济放缓、行业压力所迫,调整折旧年限成为公司过渡之举;而从另一方面看,若一些企业单单出于扮靓业绩而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收款计提比例、坏账计提比例等会计估计的方式进行更改,那其动机便乏善可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