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1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和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3年3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4,750万元并购贷款的议案》
本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4,750万元的并购贷款,并购贷款用于收购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贷款分次发放。本次(首次)申请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以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作为质押,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期限60个月。具体贷款金额和放款金额以银行核准金额额度为准。
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4,750万元并购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1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处于审核阶段,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21382号的要求,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其他整改事项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9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照自查事项逐条开展自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于2009 年8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黑龙江证监局于2009年8月13日至8月16日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出具了《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建议的通知》(黑证监上字[2009]6号)文件。经过整改我公司形成了《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于2009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黑龙江证监局于2011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对公司近3年来规范运作及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针对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出具了《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15号)文件,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其进行了披露;经过整改我公司形成了《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整改情况报告》,于2011年11月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次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