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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金材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1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13日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32,544,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0%,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王羽跃先生主持。公司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4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4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4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4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4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1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4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4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公司第一大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总计30,486,422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57,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在审议各项议案前,独立董事刘东升先生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作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3年1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本公告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