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大股东特定股权收益权信托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13-00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特定股权收益权信托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接到第一大股东福建省东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称其已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的收益权进行转让并在信托期满后购回,同时将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 信托双方情况
福建省东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正投资”)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68号津泰新大都3号楼三层02店面,法定代表人:周苏伟。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国际”)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裘强。
一、特定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涉及主要条款
东正投资与中江国际签署了《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中江国际[2013信托105]第(2)号)》、《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江国际[2013信托105]第(4)号)》,其主要条款约定东正投资向中江国际转让其合法持有的700万股公司特定股票的收益权,东正投资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收益权。
(一)《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中江国际[2013信托105]第(2)号)》(即收益权转让合同)及主要条款
1、特定股权/特定股票
东正投资持有的龙净环保7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为特定股权。自信托设立之日起,因上述特定股权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不含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亦列入特定股权的范围内。
2、特定股权收益权
信托期限内特定股权的所有收益权,即除投票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下列特定股权的全部处置收入以及分红、送股(配股除外;可解除质押的红利除外)的全部处置收入、认购权证、认沽权证以及孳息等衍生权益等权利:
(1)特定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全部的出售收入;
(2)特定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3)转让方因持有特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4)特定股权产生的其他任何收入。
3、信托成立日
指“中江国际?银虎65号龙净环保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成立之日。即2013年3月11日。
4、信托期限
信托成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信托期限为24个月。
5、特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
东正投资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中江国际转让特定股权收益权,中江国际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信托项下的资金受让东正投资持有的特定股权收益权。
6、转让价款
东正投资与中江国际同意,特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转让价款以信托实际交付资金为准,每股转让价格以信托交付资金支付的700万股特定股权收益权的单价为准。
(二)《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江国际[2013信托105]第(4)号)》(即收益权回购合同)及主要条款
1、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
中江国际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东正投资转让特定股权收益权,东正投资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回购中江国际持有的特定股权收益权。
2、回购交割日
特定股权收益权按合同的约定转让售回给东正投资的当日,即信托成立日起(含该日)满24个月之日(若中江国际提前转让则以提前转让日为准;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准)。东正投资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全部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的,交割日指全部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划付至中江国际指定账户之日。
3、回购价款
东正投资与中江国际同意,特定股权收益权的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为交割日。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为=信托资金×(1+7.13%×信托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0),信托资金实际使用天数为信托资金实际支付至东正投资账户之日(含当日)至东正投资实际支付合同转让价款日(含当日)止期间的天数。
4、转让的生效
东正投资和中江国际一致同意,自东正投资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中江国际将其对特定股权收益权的所有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转让予东正投资,东正投资自该日起取得并享有特定股权收益权。
中江国际将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给东正投资后,中江国际不再享有编号为“中江国际[2013信托105]第(2)号”的《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的权益,东正投资此前已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特定股权项下产生的任何转让收入、股息、红利或其他收入(“特定股权收益”),中江国际应在收到合同项下全部转让价款的当天予以返还给东正投资或由东正投资在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且中江国际应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特定股权的解押手续。
5、违约责任
东正投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应付的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中江国际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并且从东正投资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其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中江国际遭受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中江国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差额部分。东正投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应付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的,中江国际有权处置合同编号为“中江国际[2013信托105]第(3)号”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物,并以处置质物所得优先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及中江国际其他应付款项,以实现质权。中江国际未按合同约定向东正投资交付特定股权收益及解除股权质押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应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中江国际仅以该信托计划专户内的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质押合同》中江国际[2013信托105]第(3)号
东正投资同意以其持有的700万股龙净环保无限售流通股【包括该等股权因送股、转增股、拆分股权(不含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为转让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双方已于2013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三、 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3年3月12日,福建省东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3670.50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7%),现其已将3,510万股用于质押担保。
若发生上述合同所约定的东正投资到期无法回购的情形,东正投资质押股票可能会被进行相应处置而使其股权发生变更。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