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7 股票简称:欧亚集团 编号:临2013—004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债券代码:122127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欧亚债”2012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013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20日。凡在2013年3月20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次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3年3月20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90号文核准发行。本次债券将于2013年3月21日支付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利息”)。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欧亚债(122127)。
3、发行规模:人民币4.7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7%。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2年3月21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抵押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2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7%。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本次付息最后交易日:2013年3月19日。本次债券二级市场现券交易实行T+1日逐笔全额结算,即当日买入债券的投资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下一交易日日终将交收成功的债券登记至投资者账户。
2、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0日。
3、付息日:2013年3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3年3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4月25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和平
联系人:席汝珍
联系电话:0431-87666905、87666871
传真:0431-87666813
邮政编码:130011
2、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联系人:冀丛、李厚啟
联系电话:010-58568107、010-58568156
传真:010-5856814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