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4,320万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1,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0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00万股,发行上市后至今总股本为5,350万股。
2011年5月,经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公司总股本增至8,560万股。
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签发了《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28号),此次非公开发行新股20,738,461股,于2012年1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由85,600,000股变为106,338,461股。
截至到目前为止,公司总股本为106,338,461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67,345,411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孙世尧先生、股东于志芬女士、孙鲲鹏先生、孙红丽女士和霍文菊女士(合计持股4,320万股)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同为本公司董事的股东孙世尧先生、孙鲲鹏先生和同为本公司监事的股东霍文菊女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3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0.6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孙世尧 | 2,400 | 2,400 | 现任董事 |
2 | 孙鲲鹏 | 480 | 480 | 现任董事 |
3 | 霍文菊 | 480 | 480 | 现任监事 |
4 | 于志芬 | 480 | 480 | |
5 | 孙红丽 | 480 | 480 | |
6 | 合计 | 4,320 | 4,320 |
注:
1、现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孙世尧先生、孙鲲鹏先生和现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霍文菊女士承诺其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丽鹏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丽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