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3-015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月6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太和恒顺”)与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耀达投资”)签署《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绵阳耀达投资受让青岛太和恒顺持有本公司38,107,16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82%)。
2013年1月9日,本公司发布了“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013年1月9日,本公司发布“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青岛太和恒顺与绵阳耀达投资签署的《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和双方致公司的《情况说明》函,主要情况如下:
一、《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青岛太和恒顺(以下称“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前,绵阳耀达投资(以下称“乙方”)已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向甲方付清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
(二)因甲方无法按《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股份交易手续【即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均办妥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并使乙方合法成为ST天龙38,107,160股股份(占ST天龙总股本的18.82%)的所有权人】,双方同意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日内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
(四)甲方同意,在甲方按《终止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及付清资金占用利息之前,甲方所持有的ST天龙38,107,160股股份(占ST天龙总股本的18.82%)仍然作为质押财产质押给乙方(即双方所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及所涉及的股份质押登记仍然有效)。
(五)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解决。
二、 《情况说明》函的主要内容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青岛太和恒顺和绵阳耀达投资签署协议,终止履行双方于2013年1月6日签署的《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青岛太和恒顺和绵阳耀达投资均不再基于前述协议受让(转让)青岛太和恒顺所持有的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股票自2013年1月9日起停牌。青岛太和恒顺和绵阳耀达投资将不因上述变化而调整或者终止前述重大(合作)事项,并将继续积极推动该事项的方案论证与实施等相关工作,同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股权转让及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已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权转让及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