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发布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于2013年3月14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为了保障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信优势动力”)持有人利益,现再次发布关于建信优势动力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4号)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信优势动力”)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终止建信优势动力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交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82号)同意。
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建信优势动力封闭
场内简称:建信优势
交易代码:150003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3年3月18日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2013年3月15日,即在 2013年3月15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建信优势动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建信优势动力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建信优势动力于2013年1月28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 2013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04号《关于核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建信优势动力的上市交易,获得深交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82号)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有关事项说明
(一)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建信优势动力终止上市后,建信优势动力将转型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建信优势(LOF)”),《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原《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同一日生效。自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为准。
(二)建信优势(LOF)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在转型后的建信优势(LOF)开放申购、赎回和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交所LOF平台办理建信优势(LOF)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必须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原建信优势动力场内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不能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可以把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具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或者转托管至可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场外销售机构,然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建信优势(LOF)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注意事项
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建信优势动力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010-66228000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