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要闻
  • 5:海外
  • 6:专 版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路演回放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公司·价值
  • A6:专 版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专 版
  • A10:专 版
  • A11:股市行情
  • A12:市场数据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保监会拓宽3·15保险投诉渠道
  • 基金拟每月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管理费收入10%
  • 证监会拟降低QDII准入门槛
    放宽投资范围
  • “认识你的股东”
  • 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拟松绑
    可投银行理财产品
  • 架起沟通桥梁 呼唤股东意识
  •  
    2013年3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4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 4版:要闻
    保监会拓宽3·15保险投诉渠道
    基金拟每月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管理费收入10%
    证监会拟降低QDII准入门槛
    放宽投资范围
    “认识你的股东”
    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拟松绑
    可投银行理财产品
    架起沟通桥梁 呼唤股东意识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证监会拟降低QDII准入门槛
    放宽投资范围
    2013-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李剑锋

      

      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拟适当降低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豁免基金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扩大QDII投资范围等,为基金券商开展QDII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一是适当降低了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同时加强对人员配备的要求。对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

      二是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理顺母子公司的合作机制。此次修改豁免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条件,即基金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担任QDII的投资顾问,不再受“经营证券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00亿美元”门槛的限制。

      三是调整QDII产品的业绩披露标准。不再要求QDII产品采用GIPS进行业绩披露。

      四是将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由“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调整为“与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

      五是不再要求基金券商对QDII产品设定额度规模上限,调整为获得QDII资格后,基金券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并在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内进行投资。

      六是相应调整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审批,改为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适当扩大集合计划托管机构的范围;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作出特别规定。

      此外,证监会还将《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为《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