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呼吁备案制发行
目前信托、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帮助企业盘活应收款的融资产品发行,而这些产品大多以备案制方式发行,发行过程灵活简便。因此,业内人士希望券商资产支持证券最终也能实现备案发行,与相似产品形成平等竞争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李剑锋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近日结束征求意见,记者从多家券商处了解到,券商普遍对该业务前景感到乐观,并已铺开前期筹备工作。同时,从业人员希望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称专项计划)最终能够实现备案制发行,以便与通过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渠道发行的相似产品竞争。
与备案制发行的券商集合理财、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同,资产支持证券及其载体资管专项计划仍以审批制发行。《征求意见稿》中就指出,证券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信托、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帮助企业盘活应收款的融资产品发行,与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而这些产品大多以备案制方式发行,发行过程灵活简便,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构成强有力的竞争。因此,业内人士希望券商资产支持证券最终也能实现备案发行,与相似产品形成平等竞争。
“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应收账款类财产权信托项目,其核心思路就是以未来现金流作为抵押融资,从融资角度看和资产证券化基本一致。”某大型券商相关业务从业者表示,“这两种融资方式的适用企业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如果某种融资方式能够更快拿到钱,那客户肯定更倾向于那种方式。”
“从资产分离的角度说,上述产品可能不及资产支持证券来的严谨,风险系数也相应高一些,但由于有关市场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无论是融资方还是投资者都还没有将这些因素充分纳入考虑。融资的效率和价格还是目前市场最看重的要素。在这些要素上,资产支持证券还缺乏竞争力。”某大型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这样表示。
目前,除了房地产信托项目采用事前报批或事后报备形式监管外,大多集合信托产品并无特殊监管要求。与审批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相比,这些融资模式显然更为简便。
按照现有模式,券商发行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需要先通过交易所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证监会券商资管专项计划审批通道,审批期限为2个月。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流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简化,省去了交易所评审环节。仅提出对于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对专项计划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相关风险的论证。
同时,一些业内人士也希望有关规定能够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托管、交易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的表述,其中包括“是否可以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设资金账户设立专项计划”,“通过证券公司托管是否还需要借道商业银行”等问题。
据业内人士预测,此次《征求意见稿》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后,有望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