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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201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3-010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1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用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方式进行理财投资,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一年以内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中涉及的投资品种。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项,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详细内容参见 2013年1月2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3-001)。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购买期限为92天的“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稳健系列12号27期保本型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1、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稳健系列12号27期保本型产品(公司客户)。

      2、理财币种:人民币。

      3、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金额:10,000 万元。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型。

      5、投资对象:本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或利率型产品;债券投资;一级市场的申购投资;应收债权投资;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非银金融机构的同业借款(含资产回购)、信托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6、收益计算方式:理财产品测算收益=理财本金×理财产品测算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7、投资期限: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6月13日。

      8、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

      (1)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到帐日为2013年6月17日前(含),如遇中国节假日(含周末)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若募集期发生变化(募集期提前结束货募集期延长)、产品起息日(收益起计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产品到期日和到帐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中信银行将在网站上另行公告。

      9、提前终止:公司无提前终止权,中信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10、资金来源:自有闲置资金。

      11、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信银行无关联关系。

      12、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只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充分认识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谨慎投资。除产品协议书中揭示的通用风险外,具体风险如下:

      (1)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理财产品保本但不保证收益,若产品所投资的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或利率型产品发行人与交易方、债券发行人与交易方、应收债权债务人、信贷资产借款人、票据资产(含票据收益权)承兑人与相关债务人出现违约、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清盘破产等情况,则有可能造成投资者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2)理财收益到期兑付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或利率型产品、债券、一级市场申购、应收债权、同业借款(含资产回购)、信贷资产等,理财收益到期将以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项下可分配的现金进行兑付,主要来源于标的资产到期回收的本金与利息收入,或持有标的资产期间处置标的资产实现的收入,或后续申购投向标的资产的资金,或本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实现的收入等。因此,存在着标的资产发行人或债务人到期不能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存在标的资产处置收入、后续申购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现的收入等不足兑付理财收益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到期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收益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理财收益相关的保证责任。

      (3)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中信银行将理财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违背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交付的理财资金,导致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中信银行作为理财产品 代理人,将向受托人追索该等损失,但受托人不足赔偿时,理财收益部分的损失由本理财计划即投资者自行承担。

      (4)运作损失风险:受托人依据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交付的理财资金导致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理财产品即投资者自行承担收益部分的损失。

      (5)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从而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延期支付风险:若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标的资产项下的现金无法完全兑付本产品收益,或本产品未能及时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将可能导致理财产品延期清算。

      (7)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提前赎回,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

      (8)利率风险:在产品募集期限及理财期内,若市场利率调整,本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调整而调整。

      (9)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不能正常成立、产品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等)。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会导致客户收益受损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关注产品信息披露,及时查询并获取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到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或与客户经理联系。中信银行有权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产品说明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是中信银行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中信银行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信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信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信银行将可能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2)管理风险:在管理人勤勉尽责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资金信托的管理,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导致本理财收益遭受损失。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购买标的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可控,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此同时,理财使用的资金公司进行了充分的预估和测算,因此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并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本次事项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并收回本金及收益。截至公告日,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含本次)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95%。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对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