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精工债”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3-00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精工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精工债”、“本期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3月22日支付2012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披露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1精工债
(三)债券代码:122122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五)债券期限:3年期
(六)票面利率:6.30%
(七)债券起息日:2012年3月22日
(八)债券登记日: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交易日。
(九)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信用级别:经鹏元资讯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2年5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详见本公司2012年3月22日公告),本期“11精工债”的票面利率为6.30%。每手“11精工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3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1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兑息日:2013年3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精工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1、请截至2013年3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3年4月1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附件《“11精工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寄送或派专人送达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4月1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精工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收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
账户号为:1211020019200160722
开户行号为:102337102006
户名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21-31215599-6858
传真号码为:021-31215599-6870
邮寄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莲花大厦15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为:200233
如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沈月华
电话:021-54453188
传真:021-31215599-6870
邮政编码:23716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联系人:祝磊
联系电话:010-88576898
传真:020—875575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11精工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券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496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编号:临2013-00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证书编号为GR200931000364),有效期三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231000041,资格有效期3 年。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2年1月1日至2014 年12月31日),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