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管理“扯皮”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实际意义应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对此,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力,明确其在“风险处置”上的职能。
王大贤
随着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近年来越来越认识到发展金融业对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职能逐渐增强,也更加重视金融管理。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已成立了省级金融办公室。截至去年底,全国 283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已有近240个成立了金融办,许多县或县级市也成立了金融办。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交由地方政府负责,2008年又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给省级政府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从最初的风险处置向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拓展。
在“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现有的各地金融办负责对小贷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对典当行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性金融机构产权以及产权(股权)交易所的管理格局下,职能分散,容易形成“龙多不治水”的局面,协调难度明显加大。金融办既要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实施一定金融专业管理职责,有的还要履行地方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力,而这几项职责的性质差异很大。在风险监控上,各地更多强调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带有明显的地方色彩甚至“地方保护主义”,随意性较大,核心金融严密监管,周边金融却长期处在无人监管,对社会稳定有直接影响的非正规金融更无人管理,以至非法集资、非法保险等现象屡禁不绝。当地方性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监管部门往往认为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所致,地方政府则认为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当造成的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持股较多的金融机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后,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原则,地方政府通常要成立专门班子,耗时数年来处置。而由于以往地方政府以提供综合服务为主,较少涉及金融领域的管理职能,因此金融管理部门的大部分人员都是“半路出家”,人员配置和安排上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专业管理的要求。
那么,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监管中应发挥什么作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及地方准金融机构究竟该如何监管?是否应采取多极监管形式?笔者认为,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实际意义应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对此,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力,明确其在“风险处置”和“区域性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
事实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是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在刚刚结束的今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鲜明地指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风险的监管。” 依笔者之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可从如下几点入手:
首先,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真正处理好金融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
其次,整合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地方政府应打破部门壁垒,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职能整体集中至金融办,便于金融办统筹对地方金融进行更有效、更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理顺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对业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
第三,明确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坚持以“一行三会”的专业金融管理为主,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协调相关管理的职能,构建条块结合的管理协调机制。既要保证全国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又要兼顾地方的特殊性,引导和调动地方发展金融事业的积极性。坚持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第四,厘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地方金融管理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责,这主要包括制定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推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配合协调“一行三会”履行管理职责、承担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风险管理、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私募基金、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
另外,地方政府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行三会”等部门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充分发挥央行分支行与地方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的优势,继续加大差别化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加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当地方性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尽力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为解决中小型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后的退出和风险处置问题,还需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主体清晰、可操作性强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处置程序。
(作者系崛起战略研究联盟秘书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