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3-009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20日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2,692,168股,占公司总股份251,000,000股的72.785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和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182,692,16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以182,692,16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以182,692,16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以182,692,16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
5、以182,360,100股赞成、332,068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8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182,692,16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以182,692,16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在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刘海英女士、张永爱女士作了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2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1日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13年2月27日发出,并于2013年3月20日上午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如期召开。董事长郑和平先生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8,269.216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857%。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18,269.2168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以18,269.2168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以18,269.2168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以18,269.2168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
5、以18,236.0100万股赞成、332,068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8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18,269.2168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以18,269.2168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承办律师: 李瑞
承办律师:喻永会
2013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