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9 证券简称:美邦服饰 公告编号:G201303210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28日发出通知,于2013年3月21日上午9:00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88号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918,518,6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4780%。
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成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18,498,6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0,0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18,498,6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0,0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18,498,6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0,000股,弃权0股。
【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918,498,6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0,000股,弃权0股。
【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8,446,5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7%,反对72100股,弃权0股。
针对本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未参与表决。
【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8,446,5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7%,反对72100股,弃权0股。
针对本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未参与表决。
【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经审议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会计审计机构,任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同意 918,518,6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安永华明(2013)审字第60644982_B01号《审计报告》确认,2012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66,009,37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0,059,00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12年度剩余利润625,950,365元;2012年内,公司支付普通股股利844,200,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756,244,954元,报告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537,995,319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1,00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7.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753,750,0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同意 918,466,5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5210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授信规模的议案》。
会议经审议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2013年度向合作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保函、信用证及承兑汇票等,各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银行的具体授信为准。
同意 918,446,5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72100股,弃权0股。
10、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