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浩物 公告编号:2013-24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知,因该公司正在筹划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已于2013年3月15日起停牌。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拟引进战略投资者,且该事项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论证阶段,公司申请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待该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预案并复牌。
同时,本公司承诺自本申请之日(2013年3月22日)起5个交易日内若对上述事项的初步论证尚未取得明确结论,公司将及时发布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浩物 公告编号:2013-2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邢彦提交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江中院”)民事判决书(2013)内民初字第18号、第19号、第20号等三份判决书,现将上述三份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张东娟、夏宁、刘昕三人(以下简称“三名自然人”)分别于2011年12月6日与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丰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公司分别向张东娟、夏宁、刘昕借款人民币4966万元、1910万元和1069.6万元,用于收购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股权,并于3个月内归还,如不能按时还款,张东娟、夏宁、刘昕有权要求汇恒丰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每股3.82元的价格转让1300万股给张东娟,转让500万股给夏宁,转让280万股给刘昕,用以冲抵债务。
鉴于汇恒丰投资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2日与邢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过户至邢彦名下。2012年12月30日,张东娟、夏宁、刘昕分别与汇恒丰投资公司、邢彦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公司将其在《借款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邢彦承继履行,由邢彦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履行股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邢彦并未按约履行。
对此,内江中院于2013年3月19日做出了如下判决: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三名自然人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邢彦负担。
截止本公告日,邢彦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3875.57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8%。上述事项将导致邢彦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公司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