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接33版)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全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全生
2013年3月18日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3-00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22日在深圳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7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安学芬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年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查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包括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业绩公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未发现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形;未发现年报的内容和格式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情形,其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2年度的主要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未发现年报所载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3年3月23日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3-00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对同一家中央企业及其附属公司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年限有一定限制。鉴于前述规定,本公司已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不再续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任期届满时退任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独立审计师一职,并将于本公司即将召开之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建议,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建议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作为本集团下一年度独立审计师。该建议任命须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
本公司相信,建议更换独立审计师将不会影响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及年报的发布。
董事会谨对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过去年度向本集团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谢意。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3日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2013-006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22日在深圳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六条 原条款: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修改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特殊情况外,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度派息水平应不低于该年度净利润总额的20%,具体派息数额由股东大会最终批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第一百七十条 原条款: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 现金;
(二) 股票。
修改为: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 现金;
(二) 股票;
(三)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三、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条款: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CEO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应符合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上述议案需提请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