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3-002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23号文件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8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2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2月5全部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的致同验字(2013)第110ZA002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和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2013 年3 月21日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本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250188000582290,截止2013年2月5日,专户余额为150,28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已经信息披露的1、1-4号焦炉配套干熄焦项目(41,278万元);2、150吨/小时干熄焦技术改造项目(15,707.2万元);3、20万吨/年甲醇改扩建项目(42,873万元);4、生产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项目(15,640万元);5、偿还银行贷款项目(34,789.8万元)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期限3个月。
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本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光大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护湘、刘延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3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光大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账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光大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光大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本公司、开户银行、光大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