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披违规者形不成震慑力
⊙李允峰
证监会调查步伐在日益加紧。进入3月下旬以来,接连有多家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比如青鸟华光, SST华塑和海联讯等。这足以显示证监会重拳出击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的意志和决心。
证监会投保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案件的打击力度。不过,投资人在为此感到振奋之余,也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连续不断而备感疑惑和焦虑,比如上市公司发布年报补丁、业绩预报不准确、业绩变脸比六月天还快,以及众多的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信息,上市公司股价早就插翅高飞等等。这些现象至少说明,在惩治信息违规上,效果并没有如管理层所预期得那样好。
市场各方都在注视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严查之后,下一步会怎么处置。从到目前为止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处理看,不能不说,惩罚力度太轻,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最大的原因正是因为现有惩罚力度不具有震慑力。《证券法》第225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违规所得,对于虚假信息责任人30万、公司60万的处罚上限,实在太低了。相对于公司股票价格的几个连续涨停板来说,这点罚款根本不会对上市公司构成任何实际压力。
至于上市公司,对法律规则采取的是“合则用之,不合则弃之”的实用主义态度,而再分析更具体一些的原因,现在的相关法律明显偏向上市公司,投资者遭遇损失之后的利益和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诉讼机制设置也不尽合理。很显然,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要有效地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信息披露的严肃性,是极为困难的。
问题在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处罚力度和震慑力不够,这会使上市公司视信息披露规则为儿戏。为了确保惩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笔者在此建议,不仅要对违规上市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还应在证监会展开相应的调查之后移送至法院,须知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不仅违反《证券法》,还涉嫌欺诈。如果将这些违规行为置于刑事和民事法律框架内审理和判决,并由法院负责判决的执行,这样的处理较之证监会做出的处罚,显然更具威慑力,而且执行能力更强。证监会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人之后,应严格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其民事责任,并使利益受害的中小投资者得到真正的补偿。同时,使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违法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违规成本。把这些措施落到实处了,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可以使违法违规者会因承担巨额的违规成本而减少甚至放弃违规行为。
当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之前,证监会还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市场的做法,提高惩罚力度。香港证监会与交易所在查处洪良国际造假案时,不仅责成洪良国际以回购股份的形式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拟取消其上市资格,而且作为保荐机构的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也被撤销牌照并罚款4200万港元。这种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措施恰恰是沪深证券市场最缺乏的。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