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
继大型银行监管要点出台之后,监管部门最近又出台了2013年中小银行监管要点,力求推动我国的中小银行发展再上新的台阶。
在我国金融界,中小银行是专指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据有关部门测算,2003年,我国大型银行市场份额为58%,而中小银行只有16.5%;而到2012年末,大型商业银行市场份额则已降到了44.1%,中小银行上升到了27.3%。可以说,我国的两大类银行已完成了从实力悬殊到伯仲之间的过渡,这对于活跃我国金融市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小银行的比较优势是经营灵活,所谓“船小好掉头”。但如果风险管控不能及时跟上“业务上的灵活多变”,中小银行发展就会“欲速则不达”。最近几年,中小银行在资产规模增长和资产质量改进上取得“双丰收”,除了前面述及的市场规模快速扩张外,2012年末,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仅有0.72%,城市商业银行也只有0.81%,明显低于大型商业银行0.99%的不良贷款比率水平。即便如此,监管部门仍本着“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思想,要求中小银行一手抓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一手抓风险的进一步处置。众所周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同业先进水平差距大大缩小。但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好大喜功”而统计造假,或者因“自身功夫不过硬”造成统计偏误,就可能干扰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对于银行业的正确判断。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形,监管部门已提出,针对资产质量不实的中小银行,可能限制分红或者调低其监管评级;对风险应采取一种前瞻性态度,主动暴露风险,明确处置方案,及早化解风险,特别是对于历史包袱沉重、风险处置不彻底的银行,尽快启动二次处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银行统计数据掺水与风险的进一步处置相比,前者更是个从根子上将导致整个银行业溃烂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对银行统计数据掺水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在开展资产真实性专项现场检查基础上,比照前几年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做法,对统计上敢于弄虚作假者采取一票否决的态度,一经发现,即取消高管人的员任职资格。
大家也比较关心城商行的跨区域发展问题。曾几何时,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势头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例如,仅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城商行就有上海银行、天津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大连银行、杭州银行、包商银行、盛京银行、锦州银行等。尽管城商行跨区域发展已被叫停,但对此的各种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银行业布局,此次监管部门除了允许城商行在辖区内和周边经济紧密区申设分支机构之外,还要求单一城市每年新设中小商业银行分行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换句话说,假定今年已有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两家银行在绍兴市设立分行,那么招商银行在绍兴设立分行的请求原则上就难以通过。
笔者认为,叫停跨区域发展,对于促进城商行业务重心下移、发展模式趋于深耕细作固然有很大好处,但客观上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不能跨出家门发展,就会妨碍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争,大型银行与中小银行市场份额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就会停滞。另一方面,金融对经济发展具有助推作用,过去发达地区本来银行就多,由于只能服务当地,就会使发达地区更加发达,落后地区更加落后。因此,建议应对城商行跨区域发展政策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即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或产业发展需要,允许城商行到不发达省份的不发达地市设立分支机构。
与城商行跨区域发展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专营机构的设立。本来,小企业信贷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的设立,是我国商业银行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转变的必然产物。但个别中小银行却借此为名,大行机构扩张之实。结果,在内部管理上,由于部分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离开总行单独设立且不持牌,就会独立于当地分支行,难以纳入内部合规检查与审计范畴。而在外部监管上,这些专营机构常常以直属总行自居,不愿接受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此次监管部门要求中小银行完善专营机构管理流程和框架,并按“落地监管原则”,明晰专营机构监管责任与路径。
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这些监管政策的生效,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将能真正解决“总行不愿管”、“分行管不了”、“监管干着急”矛盾,并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基础上,推动中小银行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成为我国银行业实现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转变的急先锋和探路者。
(作者系独立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