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吸收合并3个子公司及工商变更
登记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3-01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吸收合并3个子公司及工商变更
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3个子公司的计划案>的议案》和2013年2月4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调整公司吸收合并3个子公司计划案>的议案》的相关决议,于2013年上半年具体实施吸收合并长沙加加味业有限公司、长沙市九陈香醋业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汤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3个子公司,详见2013年1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吸收合并3个子公司计划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5>)。
近日,上述吸收合并事项已完成,公司承继3个子公司的全部资产、经营业务和债权债务,3个子公司已注销登记,公司已办妥营业范围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430100400000985
住所: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振
注册资本:19,200万元
实收资本:19,200万元
公司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酱油(酿造酱油)的生产、销售;味精[谷氨酸纳(99%味精)(分装)、味精]的生产、销售;调味料(液体、固态)生产、销售;鸡精、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谷类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豆类和谷物的种植;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不含未经审批的前置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2-01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部分超额募集资金银行存管
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979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90.15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509.84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37号)。
公司因经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3年3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的超额募集资金本息共计310,715,563.79元全部取出,作如下安排:将96,230,000.00元按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用于归还公司收购阆中市王中王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而先行垫付的流动资金;将200,000,000.00元存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设的专户(账号:368100100100512130);将14,485,563.79元存入公司原已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专户(账号:585958290715),各专户均由公司与上述相关金融机构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相应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2013年3月29日,公司、东兴证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东兴证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开设超额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68100100100512130,截止2013年3月20日,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为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管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超额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85958290715,截止2013年3月13日,该专户余额为8,673,320.24元。公司从南粤银行转入该专户资金14,485,563.79元,截止2013年3月20日,该专户余额为23,158,884.03元。该专户为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管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志、张艳英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