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地方版“影子银行”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但近乎完全市场化、商业化、无序化的运作,存在相当大的监管真空,潜藏着较大风险隐患。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需要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稳定立法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有融资功能非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
王大贤
在早几天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影子银行成为最热门的话题。笔者赞同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先生的观点,即中国影子银行可划分成三个层面: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具有信用创造能力的系统;民间金融系统。这是符合国情的客观的判断。在这三个层面中,第一个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监管(银监会近期已开始治理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第三个是比较松散的民间“类金融”;而游走于这两者之间的第二个层面是最易出问题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具有信用创造能力的系统,主要包括信托业和地方版“影子银行”。由于信托业受银监会严格监管,同时受到净资本的约束,其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真正容易出问题的是地方版“影子银行”,即指具有融资功能性质的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近年来,这些机构呈几何级数快速扩张,呈现出暴发式的增长之势。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相当于数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法人机构已突破万家,同比增长30%以上,在保余额总计2.5万亿元以上。全国典当企业突破6000家,典当总额2765亿元,同比增长22%;营业收入119亿元,增长20%。
在一定程度上,地方版“影子银行”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但地方版“影子银行”近乎完全市场化、商业化、无序化的运作,存在相当大的监管真空,潜藏着较大风险隐患。继去年出现中担担保截留客户资金等案件后,近期江苏中融信佳、汇信融等五家担保机构又连续“摊上事”了。部分担保公司、典当行从事“地下钱庄”的生意;严重偏离主业,直接参与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等;有的间接控制小贷公司,通过吸储放贷充当“影子银行”;有的抽逃资本金、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非法吸存。有的小贷公司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超比例、跨区域发放贷款、变相抽逃资本金;高达30%至40%的利率将大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外,贷款投向于短期周转的“过桥”等应急性需求、房地产业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也频频参与小贷公司。去年以来已有超过4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上百份有关“涉及小额信贷”的公告。
客观地说, 地方版“影子银行”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我国小微金融业发展的滞后,为地方版“影子银行”创造了广阔的市场与发展机遇,但转型期复杂多变的各种因素又为其带来了很大风险与挑战。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稳定立法和协调机制,出台《放贷人管理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典当行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其地方金融机构性质,提高其市场定位,形成监管合力。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尽快淘汰或合并一批运作不规范的地方金融企业。明确地方“影子银行”主管部门的责任,纠正其“重发展、快审批、轻监管”的倾向。建立由金融办、央行、银监、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互动。金融办应制定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实施细则和监测制度,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排查。多渠道实现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重视发挥社会监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定期对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检查,密切关注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严厉惩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机构。对已出现风险的企业,应及时督促其清理违规业务,摸清风险底,并依法制定周密的处置方案。密切跟踪其与银行表外业务、房地产市场、民间融资的业务交叉、业务变异与风险传导,明确量化的判定指标,科学评估其脆弱性,采取风险提示、风险预警、高管约谈等方法,科学把握风险溢出途径、效应以及对地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各类风险通过资金链、担保链、非法集资链扩散蔓延,使局部风险演化为跨市场、区域性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
再次,服务与监管并重,扶持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科学认定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别,尽快统一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政策,优化正向激励作用。对经营合规稳健、评级优秀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适当放宽资金来源渠道和业务范围,适当增加经营稳定、运作规范担保公司的最大融资杠杆率。建立地方金融机构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平台。加大银行业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融资开辟绿色渠道。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应与商业银行共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实行比例担保,共担风险。提升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担保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另外,以规范、小型、社区型信贷机构作为小贷公司发展的根本方向,在科学规划下,真正造就一大批“草根银行”。确认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解决其“杠杆率”严重偏低问题。除由自然人主发起的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可改组为村镇银行外,其余小贷公司的发展方向应是依附于银行的金融公司。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部门与小贷公司联网,实现对小贷公司的财务系统、信贷系统等的实时监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业标准,加强对小贷公司的评级,建立小贷公司的退出机制。 (作者系崛起战略研究联盟秘书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