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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3-0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

      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1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08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0日

      ●除息日:2013年4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200,000,000 股为基数,以年末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4,000,000 元。

      2、发放年度:2012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4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截止股权登记日其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14元; 截止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1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处理。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0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2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4月10日

      2、除息日:2013年4月11日

      2、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4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38507869

      联系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17楼

      邮政编码:35000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