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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中联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3-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3-020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中联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

    3、回售登记日:2013年4月8日

    4、回售资金到账日:2013年4月22日

    5、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08中联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08中联债”的收盘价为103.00元/张(不含利息),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2008 年公司债券(简称“08中联债”) 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5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08中联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中联债

    3、债券代码:112002

    4、债券期限:8年,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5、起息日: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08年4月21日。

    6、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2009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4月21日为上一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

    7、票面金额:100元

    8、票面利率:票面利率6.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 2012年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08中联债”进行跟踪评级,维持“08中联债”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08中联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3、回售登记日:2013年4月8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08中联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3年4月2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50%。每手“08中联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8.5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08中联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08中联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含)填写附件表格并签章后与身份证明一并传真至公司联系地址。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联系人:申柯

    电话:(0731)88788432

    传真:(0731)85651157

    (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