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热电 公告编号:2013-05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42号)核准,在公司向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公司募集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61,271,676股,发行价格为6.9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7,582,122.5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3年3月25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2013)京会兴验字第0301007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2013年4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湾支行(以下简称五家银行为“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截至2013年3月21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湾支行的专项账户专户余额分别为700,000,000元、600,000,000元、500,000,000元、457,999,997.95元、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吕晓峰、郭瑛英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