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3—010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并授权总经理负责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将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外高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九都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本次变更事宜。(详见2013年3月15日洛阳钼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http://www.sse.com.cn)。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3年4月2日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已于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94310182400000226。公司已将截止2013年4月2日于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项下的人民币562,526,933.59元取出,转存至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7394310182400000226下。该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年处理42,000吨低品位复杂白钨矿清洁高效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荣建、台大春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中信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中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安信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