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
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ST新农 公告编号:2013-017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
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虽然2012年公司实现盈利,但还面临盈利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风险因素。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仅因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不改变公司内在价值,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1年,受公司参股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近三年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的影响,本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公司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4,429,151.68元变更为-9,958,923.53元。由于公司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2年5月3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新农开发”变更为“*ST新农”。
本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公司201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80,410,882.32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811,291.4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5,894,176.3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01,416,683.56元。这一信息投资者也可通过上交所网站“快速导航栏目——扣非后亏损公司风险提示”进行查询。
2012年扭亏为盈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控股子公司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诉讼使应收账款以资抵债得以执行,计提坏账准备冲回;二是出售资产取得的收益;三是公司贷款下降,财务费用减少;四是获得财政补贴。虽然2012年公司通过上述原因实现盈利,但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仍然面临盈利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等风险因素。公司将通过产业链整合、技术改造、加强科研投入、培养和引进人才等措施,实现优化产品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产品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目的。
二、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农业,主要产品为棉浆粕、乳制品、甘草制品、农作物种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银行帐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董事会各项会议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资金且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况。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3.2.1条之规定,对照公司2012年审计报告,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均不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也不触及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3.3.1条之规定,本公司也不存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4月8日批准了公司的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4月9日继续停牌一天,2013年4月10日复牌,公司的股票简称由“*ST新农”变更为“新农开发”,股票代码“600359”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恢复为10%。
三、风险提示
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811,291.4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5,894,176.31元。虽然2012年公司实现盈利,但还面临盈利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等风险因素。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仅因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不改变公司内在价值。《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ST新农 公告编号:2013-018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塔里木公司)于2009年3月7日、2009年5月16日、2011年6月4日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北门支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公司、自然人为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发布公告,详见2009年3月7日、2009年5月16日和2011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近日,公司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审理过程中,在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对涉及到本公司的乌商银(2006)北借保字第0103101200600051号《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落款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本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2年8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鉴字第16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1635号鉴定),鉴定意见为《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均与本公司实际相符。
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09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出人大物证鉴定中心(2009)鉴字第42号《文书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42号鉴定),鉴定意见为《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签字均与本公司实际不符。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保证合同》经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司法鉴定,并分别形成42号与1635号互为矛盾的鉴定意见。一方面,1635号鉴定所依据的比对样本更为全面、客观。1635号鉴定所选取的样本包括北门支行与塔里木公司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样本以及本院依职权所调取工商登记、上市公司备案材料;另一方面,1635号鉴定意见更接近于案件事实。1635号鉴定与该合同业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及塔里木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出具《关于变更保证人的函》等事实相互印证,而42号鉴定则与之相悖,不能对以上事实进行圆满解释。有鉴于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关于“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七十三条关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等规定,决定以1635号鉴定作为认定本次诉讼事实的依据,而排除42号鉴定。进而,本院认为《保证合同》系塔里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塔里木公司、冯立社、冯晖对金牛投资公司所欠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塔里木公司、冯立社、冯晖自然人对截至2008年12月21日的债务利息8,898,873元及上述借款本金自2008年12月22日至实际还款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诉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336,294.37元(北门支行已预交),由塔里木公司、冯立社、冯晖连带负担;鉴定费78,000元,由塔里木公司负担。
以上塔里木公司、冯立社、冯晖应给付北门支行债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公司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鉴字第16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本次判决结果尚有众多异议,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由于二审结果未定,本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