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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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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33版:信息披露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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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2013-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浩物 公告编号:2013-34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4月10日,本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邢彦通知,因执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江中院”)(2013)内执字第1087号、第1088号、第1089号等三份《执行裁定书》,邢彦所持有的*ST浩物无限售流通股被裁定以每股3.82元的价格过户1300万股至张东娟名下,过户500万股至夏宁名下,过户280万股至刘昕名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邢彦执行法院裁定2013年4月10日3.822080.005.6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邢彦合计持有股份3875.571610.581795.57164.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875.571610.581795.57164.9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有关事项

    1、邢彦的本次减持是因债权纠纷。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内民初字第18号、第19号、第20号,判决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本公司已于2013年3月22日发布临时公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邢彦的上述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后,邢彦仍持有公司1795.571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本次减持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5、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1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内执字第1087号、第1088号、第1089号等三份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2、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浩物 公告编号:2013-3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浩物

    股票代码:000757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邢彦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院东5楼34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3年4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2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ST浩物股票44,284股。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邢彦
    本公司/上市公司/*ST浩物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内执字第1087号、第1088号、第1089号等三份裁定书
    本报告书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邢彦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院东5楼342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减持股份目的:执行司法裁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减持在*ST浩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邢彦的本次减持是因债权纠纷。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内民初字第18号、第19号、第20号,判决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张东娟、夏宁、刘昕三人分别于2011年12月6日与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丰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公司分别向张东娟、夏宁、刘昕借款人民币4966万元、1910万元和1069.6万元,用于收购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于3个月内归还,如不能按时还款,张东娟、夏宁、刘昕有权要求汇恒丰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每股3.82元的价格转让1300万股给张东娟,转让500万股给夏宁,转让280万股给刘昕,用以冲抵债务。鉴于汇恒丰投资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2日与邢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过户至邢彦名下。2012年12月30日,张东娟、夏宁、刘昕分别与汇恒丰投资公司、邢彦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公司将其在《借款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邢彦承继履行,由邢彦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履行股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邢彦并未按约履行。

    内江中院于2013年3月19日做出了如下判决: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

    2013年4月10日,内江中院出具了(2013)内执字第1087号、第1088号、第1089号等三份执行裁定书,裁定邢彦将其所持有的*ST浩物无限售流通股以每股3.82元的价格过户1300万股至张东娟名下,过户500万股至夏宁名下,过户280万股至刘昕名下。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持有*ST浩物股份共计3875.5716万股,占*ST浩物总股本的10.58%。本次过户完成后,本人在*ST浩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是1795.5716万股,占*ST浩物总股本的4.9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2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ST浩物股票44,284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邢 彦

    签署日期:2013 年4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内执字第1087号、第1088号、第1089号等三份裁定书复印件。

    上述备查文件备查阅地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大道方向光电科技园
    股票简称*ST浩物股票代码0007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邢彦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院东5楼342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38,755,716股 持股比例:10.5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20,800,000股 变动比例:5.68%

    本次减持后持股数量:17,955,716股,占总股本4.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信息义务披露人:邢彦

    签署日期: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