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停牌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好万家 公告编号:临2013-017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停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3年3月28日起停牌。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该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3年4月15日起继续停牌。
公司承诺: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尽快确定是否进行前述重大事项,并于2013年4月15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或复牌。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3日
股票代码:600576 股票简称:万好万家 编号:临2013-018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2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4月12日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1号白马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人) | 8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 | 1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98156744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 | 98101044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 | 55700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45.01%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4.98%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3% |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156,744股,占参加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8,156,744股,占参加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156,744股,占参加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156,744股,占参加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12年实现合并利润总额为-51,053,787.20元,扣除所得税费用14,564,553.0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合并净利润为-64,697,319.84元。本年末合并未分配利润余额为-78,920,104.00元。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同时考虑到2012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98,156,744股,占参加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本项提案《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持股比例 | 表决结果 |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
5%以上 | 98101044 | 100 | 0 | 0 | 0 | 0 | |
1%-5% | 0 | 0 | 0 | 0 | 0 | 0 | |
1%以下 | 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 | 0 | 0 | 0 | 0 | 0 | 0 |
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55700 | 100 | 0 | 0 | 0 | 0 |
(六)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聘请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98,156,744股,占参加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黄夏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