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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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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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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公告编号:临2013-007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2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1656号),并已与保荐机构一起按照核准批文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了发行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79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12元,共募集资金450,04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601,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4,446,800元,其中注册资本为87,900,000元,资本公积为346,546,800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字【2013】70号”验资报告验证,认购资金已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3年3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帐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中国建设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2013年4月10日分别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上述五家银行开设专户(账号详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截至2013年3月28日,农行专户余额为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工行专户余额为壹亿壹仟万元;交行专户余额为壹亿元整;建行专户余额为伍仟壹佰柒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中信银行专户余额为伍仟万元整(含发行费用贰佰叁拾伍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17号机格拉辛纸技术改造项目、特种纸整饰超压工程项目、新10号机高档特种纸技术改造项目、新11号机高档透明纸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王文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