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二○一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6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3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包括指数基金(LOF)的特定风险和基金的常规风险。其中指数基金(LOF)的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及退市风险;常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 言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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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指数基金(LOF)的特定风险和基金的常规风险。
(一)指数基金(LOF)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因指数发布机构提供的指数相关信息及其成份股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延迟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未能正确、及时地制定基金投资组合交易策略、调整策略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二)基金的常规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I、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许多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该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险的增加。
II、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III、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IV、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V、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VI、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本基金将部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VII、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VIII、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VIIII、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基准货币
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股票指数期货、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政府债券、回购、权证及其他用于复制标的指数表现、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全球农业、能源、金属矿业等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产业中具有良好代表性和流动性的股票指数,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在较低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投资全球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企业的良好途径。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 (S&P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Index)。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是由标准普尔编制的,是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跟踪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股票的指数之一。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指数成份股是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选取的从事自然资源(Global Natural Resources)和大宗商品(Commodities Businesses)产业中最大的90只流动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主要如下:(1)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 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GICS是由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和摩根斯坦利公司(MSCI)共同推出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3、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将选取与被替代成份股行业相近、相关性高的成份分股,并通过优化的方法进行替代。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4、指数型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政府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6、现金头寸管理
为满足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日常需要,本基金将在境内的人民币账户和境外的外币账户之间合理分配基金头寸,并及时有效的进行头寸的划拨。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全球自然资源税后总收益指数(S&P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Index (Net TR))。
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是由标准普尔编制的,是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跟踪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股票的指数之一。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指数成份股是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选取的从事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产业中最大的90只流动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如果标准普尔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市场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标准普尔的免责声明
标普、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 及S & P是标准普尔的商标,已授权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标准普尔未赞助、担保、出售或推广本基金。标准普尔未就投资本基金的可行性做任何声明。
标准普尔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并未赞助、担保、出售或推广本基金。标准普尔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均未就投资证券市场或投资本基金的适当性,或投资跟踪股票市场大致表现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可行性,向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成员做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标准普尔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同基金管理人唯一的关联是授权其使用标准普尔与第三方许可人的商标与商号,以及授权其使用标准普尔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在未考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情况下而确定、编辑并计算的指数。标准普尔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在确定、编辑并计算指数的过程中,并无义务考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标准普尔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均不负责且从未参与确定本基金的费用、规模及募集时间的安排,且从未参与确定或计算本基金赎回事宜。标准普尔并无关于本基金管理、营销或交易的责任或义务。
标准普尔、其关联方及其第三方许可人,均未就指数、指数包含的数据或任何通信(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通信,含电子通信)的充分性、准确性、及时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证。标准普尔、其关联方及其第三方许可人不对其中的错误、遗漏或迟延所造成的损害或责任负责。标准普尔未对标识、指数或包含其中的任何数据就特定目的或使用的适销性或适宜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明确否认所有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标准普尔、其关联方及其第三方许可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间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惩罚性的或衍生性的损害负责(不论是合同、侵权、严格责任或其它意义上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交易损失、时间或商誉损失,即使已被告知该等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投资于全球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产业、被动指数化管理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九)投资决策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与境外投资顾问密切合作,责任明确。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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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相结合,组建共同研究团队。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的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遵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出本基金各阶段资产配置方案及重大投资计划,提交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共同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下达投资指令,投资指令通过选定的证券交易代理商或者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会同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会同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十)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占基金资产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对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3、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15、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6、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3)-(9)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10)-(14)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等金融产品;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包括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任一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该等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三)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四)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2005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0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目前兼任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下转 23版)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元: |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托管人: |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
标的指数: | 指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S&P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Index)及未来可能的变更; |
境外投资顾问: |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选择、聘请、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以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和有效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业务规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场外: | 指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或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场内: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
会员单位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
日常交易 |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受理基金申购申请并完成扣款的一种投资方式;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
深圳证券账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系统;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为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公司行为信息: |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