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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第二次申请仲裁的公告
    2013-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6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第二次申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就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股权其他争议事项向嘉兴仲裁委员会递交第二次仲裁申请,现将第二次申请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嘉兴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

      递交仲裁申请时间:2013年4月15日

      受理日期:2013年4月15日

      仲裁申请受理编号:(2013)嘉仲受字第078号

      本公司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时间:2013年4月15日

      二、 仲裁双方当事人

      1、申请人:

      本次申请仲裁的申请人为兄弟科技及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投资”),申请人相关情况如下:

      (1)兄弟科技基本情况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673335-4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

      (2)兄弟投资基本情况

      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116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89530-9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

      以上合称“申请人”。

      2、被申请人:

      (1)朱贵法,男,汉族,1935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杨柳湾南柳公寓701室。

      (2)朱维君,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老坝底5号。

      (3)施惠华,女,汉族,1936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1号。

      (4)朱娇银,女,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老坝底12号。

      (5)朱正清,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杨柳湾南柳公寓702室。

      (6)陈有仁,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中华一村25号。

      (7)曹钟林,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曹家王7号。

      (8)陈胜华,男,汉族,1955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中华一村58号。

      (9)丁建胜,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瞿溪路800弄9号403-404室。

      (10)叶斌,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888弄1号1003室。

      (11)毛海舫,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149号301室。

      以上11名自然人合称“被申请人”或“转让方”。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纠纷起因

      2012年3月16日,公司与朱贵法等11名自然人就中华化工72%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中华化工72%股权。公司先后共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9.792亿元。但在审计机构出具中华化工审计报告初稿后,因转让方不予以确认,转让总价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201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申请仲裁的议案》,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意就双方争议事项申请仲裁。

      2013年2月7日,公司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嘉仲字第109号《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2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仲裁裁决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股权转让预付款共计89,754.52万元,尚余8,165.48万元未收回。

      2、 第二次仲裁请求:

      (1)裁决曹钟林、丁建胜、叶斌、毛海舫4名被申请人与朱贵法等7名被申请人一并终止履行和申请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裁决11名被申请人协助解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托管资金的托管并连带返还申请人兄弟科技股权转让款81,654,800元。

      (2)裁决11名被申请人连带偿还申请人兄弟科技因本次股权转让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损失88,008,517.13元(自申请人支付日至裁决生效日止,上述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31日止,2013年3月31日后年利率以6%计算,上述损失应包含申请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而由被申请人取得的孳息)。

      (3)裁决11名被申请人支付兄弟科技经营中华化工期间经营利润的72%给兄弟科技,(其中2012年5月-11月经营利润的72%计37,023,907.92元,2012年12月的利润以审计为准)。

      (4)裁决11名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兄弟科技因本次收购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质押登记费、审计评估费1,800,997元。

      (5)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11名被申请人承担。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申请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申请仲裁其结果将可能对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