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编号:临2013-012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20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河南黄河 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乔秋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8,137,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5,080,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的股份3,056,547股 ,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7,544,4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 %,反对 518,800股,弃权73,80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544,4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 %,反对 518,800股,弃权73,00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544,4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 %,反对 518,800股,弃权73,000股。。
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52,39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62%,反对518,800股,弃权73,000股。
5、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171,075,403.08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952,431.7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74,252,937.44元,扣除本年度分配上年度利润15,687,121.7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12,688,787.12元。根据公司经营情况,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533,362,13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21,334,485.5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91,354,301.60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177,545,2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 591,800股,弃权 0 股。
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02199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股比例1%-5%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持股比例1%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523,268股,反对591,80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的单一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16,417股,反对435,915股,弃权0股。
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的单一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851股,反对155,885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45,2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518800股,弃权 73000 股。
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处置固定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39,84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7 %,反对 2824217股,弃权 73000股。
8: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45,2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518800股,弃权 7300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