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3-003
债券代码:122142 债券简称:11鹿港债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鹿港科技”)于2012年4月23日发行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4月23日支付公司债券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鹿港债(122142)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5%,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4月23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4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23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4月23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4月23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7.75%,每手“11鹿港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9.7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2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4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鹿港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鹿港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鹿港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77.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鹿港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鹿港债”的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鹿港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鹿苑支行
账户号码:527801040002771
账户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58353258、58353239
传 真:0512-58470080
邮寄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邮 编:215616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鹿港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4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联系人:邹国栋
电话:0512-58353258
传真:0512-58470080
邮政编码:215616
(二)主承销商
名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7层
联 系 人:史超
电 话:010-88081597
传 真:010-88091796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518000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11鹿港港”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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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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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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