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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3-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3-005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4月16日上午9:30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7层多功能厅

      (三)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董事长洪敬南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共计819,060,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1%。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相关董事2013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大会审议通过了终止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大会审议通过了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人民币95.59万元,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前期工作费用人民币13万元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819,06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还听取了独立董事黄汝璞女士代表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未提出异议。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田烨、李明国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