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金瑞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3-011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3年4月1日完成了向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35,278,745股,发行价格为11.4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4,999,992.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383,815,512.6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3月29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天职湘QJ[2013]48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金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湖南金瑞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以下简称“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以下简称“戊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方”)就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日常监管等,于日前签署了《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甲方全资子公司)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1”),账号为731903958710602,截止2013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280,454,3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金丰锰业年产3万吨电解金属锰技改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丙方(甲方全资子公司)已在戊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2”),账号为1912026029200028178,截止2013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103,361,212.60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收购桃江锰矿及其技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己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和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己方应当依据《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丙、丁、戊四方应当配合己方的调查与查询。己方每半年度对乙方和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乙方和丙方授权己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江红、刘奇可以随时到丁方和戊方查询、复印乙方和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和戊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和戊方查询乙方和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己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和戊方查询乙方和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丁方和戊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己方。丁方和戊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乙方和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和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己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己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和戊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丁方和戊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己方出具对账单或向己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己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和丙方有权或者己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乙方和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己六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己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己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终止。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