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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比利规则:处罚欺诈的休止符
    2013-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伟一

      朱伟一

      在世人眼中,法官通常是直笔谠论,匡扶正义的化身。但现实中,法官的一个重要使命是收拾残局,法官们经常勉为其难,王顾左右而言他。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也需要法官发挥收拾残局的作用。加比利诉证交会(Gabelli v. SEC)就是这样一个判决。

      加比利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家投资顾问公司,全球增长基金(下称“GGGF”)是一家共同基金。加比利公司是GGGF的投资顾问,而被告布鲁斯·阿尔珀特是加比利公司的首席运营官,被告加比利则是GGGF的基金经理。黑德斯达特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GGGF的股东,通过市场时间差交易获取暴利,作为交换条件,黑德斯达特投资由加比利管理的一只对冲基金。1999年至2002年,黑德斯达特的投资回报率为185%,而GGGF其他投资者长期回报率为负24.1%。

      利用市场时间差的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但基金经理隐瞒相关情况则构成欺诈。被告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年,美国证交会等到2008年才对被告发出主张民事处罚的起诉。所以加比利案所讨论的主要是法律问题:就行政处罚而言,时效自违法行为之时计算,还是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时计算?按美国的“发现规定”,就民事索赔而言,原告发现被告欺诈行为时,自违法行为完成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审理该案的上诉法院认定,被告违法行为涉及欺诈,5年时效须从欺诈被发现时算起。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认定,民事处罚,与民事诉讼不同,发现法规不适用证交会的执法,其时效自违法行为完成时计算。

      大法官们给出的具体理由是:一,证交会是强大的政府机构,应当也可以及时发现欺诈;二,法院难以认定证交会到底什么时候发现欺诈。大法官们认为,证交会权力很大,其中包括发出传票的权力。大法官们的言外之意是,证交会有恪尽职守的责任,如果自己没有管好资本市场,事后再对违规的金融机构穷追猛打,在情理上说不过去。

      通过加比利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取下了悬在美国金融机构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2008年金融危机中,华尔街银行和评级机构有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但迄今美国监管机构为处罚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少之又少。现在,不管未来局势如何发展,华尔街银行和在美国有重大业务的欧洲大银行势必如释重负:就其涉及金融危机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言,5年时效已到或将到,政府也奈何不得,只能既往不咎。如果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没有权贵了,但美国是有权贵的。所以,法治的要义至少首先要保护权贵。

      不错,按照加比利的规则,若美国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吐出其违法所得的不义之财,则不受5年诉讼时效限制。但此类诉讼难度很大:证交会很难证明华尔街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果关系是美国投资者索赔的一大拦路虎,也是行政机构要求华尔街退赔的一大拦路虎。

      还有,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给投资者或他人造成损失,至少没有直接造成损失,但在5年时效内仍须缴付罚款。比如,2007年高盛一位交易员隐瞒其交易金额83亿美元,高盛因此亏损1.18亿美元。高盛缴纳了150万美元罚款。普通交易员可瞒天过海藏匿巨额交易额,其内控显然大有问题,而且高盛并未向监管机构或自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被高盛解雇的交易员很快又被摩根士丹利录用,而如高盛及时报道,监管机构和自我监管组织会给以市场禁入的处罚,高盛缴纳罚款也在情理之中。如适用加比利规则,5年时效已过,监管机构就无权追查高盛的过错。2007年12月,被告违法行为即已完成,但直到今年4月才认罪,而此时高盛才同意缴纳罚款。

      高盛交易员丑闻并非华尔街孤立事件。德意志银行雇员中有人检举揭发,2006至2009年,该行藏匿了120亿美元亏损。直到今年4月,德国中央银行帮办们才去纽约调查,有“急赴河阳役,尤得备晨炊”的意思:违法行为2009年完成,现在离加比利案规则规定的5年时效到期还有一年。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案大多错综复杂,调查取证很困难,经常旷日持久。而且此案事关在美国营业的德国银行,美德两国政府需要协调和磋商。如调查确认德意志银行有违法违规行为,美国监管机构要就此起诉德意志银行,一年时间并不宽裕。

      不论还有多少争议,加比利案规则最终有益于华尔街。该案中的上诉法院判证交会胜诉,主张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的欺诈行为。相比之下,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对华尔街颇有怜悯之心。大法官们确有难言之隐,下级法院的法官可凭“良知”判案,但大法官们却不能不讲政治。金融危机后,如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当真穷追猛打,高盛等机构怕是永世不得翻身了,那资本市场游戏就会彻底穿帮,这势必动摇美国的全球金融霸主地位。这是华尔街怎么也不愿看到的,当然也是美国大法官们不愿意看到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