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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3-012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洪城水业”)于2012年5月2日发行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5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洪水业(122139)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88%,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起息日:2012年5月2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5月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2017年5月2日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债券到期日支付本息金额。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8%,每手“11洪水业”(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8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

    2、付息日:2013年5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洪水业”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洪水业”(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80 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洪水业”(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8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洪水业”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洪水业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法务部确认。

    开户银行:建行阳明支行

    账户号码:36001050200052509902

    账户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法务部

    电话: 0791-85235057

    传真: 0791-85226672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号

    邮政编码: 330025

    (2)请上述QFII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洪水业”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一江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8号

    电话:0791-85210336、85235057

    传真:0791-85226672

    联系人:康乐平、杨涛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电话:0791-86281723、0791-86272572

    传真:0791-86267832

    经办人员:罗怿恬、王欣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表:“11洪水业”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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