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88 股票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3-17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2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熊新华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336,838,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和2013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12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2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208,188.43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9,636,922.74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963,692.27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119,078,837.55元,减去本年实施的2011年度对股东利润分配66,833,747.40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4,918,320.62元。
同意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2年年末总股本891,116,6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1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8,911,166.32元,未分配利润余额106,007,154.30元结转下一年度。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继续聘任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2013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94万元。
(九)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6,838,5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刘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