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3-023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计20人,代表股份452575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847万股的6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452330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847万股的61.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6人,代表股份245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847万股的0.0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23855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60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238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63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238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43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119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4、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238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43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119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5、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3953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99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80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本议案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 | 同意 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 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 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持股1%以下 | 364800 | 66.90 | 99709 | 18.28 | 80802 | 14.82 |
持股1%-5%(含1%) | 21667511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持股5%以上(含5%) | 430363056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64800 | 33.94 | 99709 | 52.23 | 26402 | 13.83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300000 | 84.65 | 0 | 0.00 | 54400 | 15.35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38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64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38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64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38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60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金榜律师、林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网络投票的程序与方式、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表决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