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韶钢5.14事故损失承担问题的调解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3-021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韶钢5.14事故损失承担问题的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尽管株洲湘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科技”)是“5.14”爆炸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应承担事故损失的赔付责任,但由于湘江科技的全部财力(截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6月30日以后已停止经营活动),湘江科技资产总额286.50万元,净资产102.31 万元(未经审计))远远不够抵偿公司已先行支付的补偿款项和损失,追偿将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由此将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5.14”爆炸事故、“5.22”主梁胀裂事件处理决定的公告》,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和相关事项作出了决定:责成公司企划部会同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5.14”事故调查工作组关于《宝钢集团韶关钢铁有限公司施工现场“5.1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就“5.14”爆炸事故和“5.22”主梁胀裂事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立即启动对湘江科技的追偿诉讼工作,尽最大努力降低公司的经济损失。
2013年4月22日,公司在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下,与湘江科技签订了《关于韶钢5.14事故损失承担问题的调解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故损失的承担
1、韶钢“5.14”事故调查工作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湘江科技在承包公司桥式起重机油漆喷涂业务后,对喷涂作业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喷涂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将油漆和稀释剂喷入作业现场未封闭的桥式起重机箱梁内,导致该箱梁被封闭后,油漆和稀释剂挥发与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易爆气体。该桥式起重机在安装焊接时的高温引发箱梁内的易燃易爆气体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湘江科技工人在桥式起重机油漆喷涂过程中违规操作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公司与湘江科技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钢结构件防腐项目承包合作协议》第4条第4项约定:“如公司产品在业主方因油漆涂装质量问题而引起经济纠纷,公司方有权追加湘江科技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3、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约定,韶钢“5.14”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湘江科技承担。
二、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1、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先行向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了补偿款项;事故的发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为处理事故支付了合理的开支。具体损失包括:赔付支出2,990万元、事故处理费用164.5082万元,事故箱型梁的重制安装费用17.8689万元,合计3,172.3771万元。
2、双方确认,上述损失均是因韶钢“5.14”事故造成的损失,且已实际发生,补偿款项已经由公司向其他各方支付完毕,上述全部损失均由湘江科技承担。
三、支付方式及期限
1、湘江科技在公司处尚有应收账款1,574,472.00元,该款直接冲抵湘江科技在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损失。
2、经冲抵后,湘江科技还需向公司支付30,149,299.00元,由湘江科技在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向公司支付完毕。
3、湘江科技逾期支付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湘江科技的法律责任。
四、湘江科技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公司不再追究湘江科技其他任何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冲抵的湘江科技应付账款1,574,472.00元,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本次转入将增加2013年第二季度的利润。
湘江科技依据本协议还需向公司支付的30,149,299.00元账款,公司董事会将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方法进行追讨。但鉴于湘江科技现有的资产状况,收回该账款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