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西山煤电 公告编号:2013—009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3年3月19日和2013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3—005)和《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公告2013—008)。
2、召开时间:2013年4月23日上午9:00
3、召开地点:太原市西矿街318号西山大厦九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董事长薛道成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50,873,2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56%。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二)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审议通过《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四)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期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853,981,178.47元,2012年已分配股利630,240,000.00元,母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1,256,370,810.35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25,637,081.04元,母公司期末留存可供分配的利润6,354,474,907.78元。
本次董事会拟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151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0.36元(含税),共计113,443,200.00 元,剩余6,241,031,707.78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本报告期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六)审议通过《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将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预算部分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03,0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持股1,720,970,168股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13年度《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03,0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持股1,720,970,168股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03,0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持股1,720,970,168股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0,873,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爱珍、王半牧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