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3年4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A1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34版:信息披露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3-011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了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所持(代理)81,890,500股份(其中:非流通股份81,856,000股,社会公众股份 3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5%。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晓斌先生主持,公司 5 名董事, 3名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一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二O一二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一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一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一二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一二年年度报告》和《公司二O一二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持有的北京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和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姜久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小平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选举王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为81,790,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81,7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99.88%,反对0股,弃权10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的0.12%。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邀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邓川、刘红星律师到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及表决程序、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O13年4月23日

    证券简称:S前锋 证券代码:600733 编号:临2013-012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年报事后

    审核意见回复及2012年年报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于2013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2013年4月10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意见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收入确认条件的说明:

    我公司经过业务结构调整,目前主营业务以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主。我公司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42号文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要求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在会计政策中明确了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具体是,我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房屋销售合同已签定,销售房产已完工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款项已全部收妥或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权利,与购买方已办理所售房产的移交手续。如果本公司开发房产已达交房条件,但购买方或客户逾期3个月以上,未与本公司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的,本公司在收到全部销售房款的情况下,也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2年10月,全资子公司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首汇观筑”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在房屋销售合同规定时间内开始办理交房。截止12月31日,公司已与部分购房者办妥房产移交手续,且该部分房产销售款项已由公司全额收取,按公司会计政策相应确认的收入为139,454,732.54元。按上述收入确认标准,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8,772,362.00元。公司本年销售收入确认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2011年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了清理,综合分析债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账龄、可回收性等因素,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在2011年度将已处于停业状态子公司所属的账龄较长(指三年以上),与债务人已无业务延续关系,催收困难,收回可能性低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公司上述计提的坏账准备,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先达前锋咨询有限公司历史发生的应收款,两公司原主营北京大钟寺家居广场的商铺转租业务,自2008年8月租期到后未能续租,两公司就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没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公司相应转向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成效不理想,大部分员工也脱离公司,清理与催收工作未见起色;同时,两公司的停业,导致与相关债务单位的业务关系中断,应收款项的回收难度逐渐增大。公司决定对上述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凡在账龄在3年以上的,且未来12个月内回收可能性极低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形成应收款项主要对方基本情况一览表

     应收款项单位注册资本(万)经营范围
    1弘富实业有限公司3000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机械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北京延富科贸有限公司1600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化工轻材料、针纺织品、日用杂品、家具、办公用品、民建用品、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木材、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3赤峰蓝泰矿业有限公司500矿业投资及矿产品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4中益天顺投资有限公司4300一般经营项目:对房地产、交通设施、能源、港口建设、航空港建设、高科技项目的投资管理;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资管理。(其中实物出资为3000.0万元)
    5北京中益明京广告有限公司1100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全国及外商来华广告。
    6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有限公司3000一般经营项目:承办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上市商品:销售建材、家具、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品、日用杂货、卫生用品、钟表、灯具、小饰品、工艺品;家庭装饰
    7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10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8北京赢通伟业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476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网络系统集成;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电器设备、通讯器材、计算机软硬件。
    9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电子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学危险品)、日用品、针纺织品、工艺品;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组织承办文艺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专业承包。

    经核查,以上单位与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关于公司账龄在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的说明: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公司账龄在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16亿元,按相关会计制度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部分往来款项形成原因为:自2005年开始,由于市场经营环境恶化、财务负担沉重等原因造成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公司董事会决定逐步将主营业务由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向其他业务转型,且计划继续巩固北京大钟寺家居广场转租业务。在寻求合作和培育项目过程中,公司与非关联公司之间形成了部分往来款项,后因项目合作未达预期目标而中止。该部分往来款项支付当时已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该部分历史往来款项形成后,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积极催收,催收措施包括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债权清理小组,委派公司人员多次到对方单位上门催收商谈具体还款方案,通过律师发函等等,但回款情况仍不理想,随着公司对停业的子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相关业务关系中断、时间的推移,应收款项的回收难度进一步加大。公司董事会将加大力度、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有可能的手段进行催收。

    四、关于公司未开展经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1、四川首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我公司持股51%,主营改性沥青生产销售。该公司因产品和市场原因一直未能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636,119.61元,负债225,932.68元;所有者权益1,410,186.93元,收入为0,营业利润为1,410,186.93元,净利润为-11,516.56元。

    2、北京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我公司持股60%,主营IT产品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等业务。该公司主要经营IT电子产品和系统集成项目,由于市场过度竞争造成经营环境恶化,长期出现亏损并无法维系正常业务,自2006年以后公司逐步缩减业务和人员,目前该公司未开展经营业务。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 23,656.69元,负债25,682,040.59元,所有者权益 -25,658,383.90 元;收入为0,营业利润为-231,527.72元,净利润为-231,527.72元。

    3、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我公司持股80%,主营北京大钟寺家居广场的商铺租赁业务。2002年9月,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中益天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北京市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的“北京大钟寺家居广场”租期3年,已于2005年8月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 275,832,407.19 元,负债87,555,494.48元;所有者权益159,161,100.94元,收入为0,营业利润为 4,524,938.28 元,净利润为 3,900,754.02 元。

    4、北京先达前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我公司持股84%,主营北京市大钟寺家居广场的商铺租赁业务。2005年8月,北京先达前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益天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续租合同承接上述租赁业务,后于2008年8月到期并终止合同。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 193,044,783.13元,负债47,465,724.23元;所有者权益 145,579,058.90元,收入为0,营业利润为 -312,894.03元,净利润为-312,894.03 元。

    5、香港(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美元,我公司持股95%。公司最初设立目的为配合公司发展800兆集群通信业务,后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办理,该业务终止,目前也未开展经营业务。目前该公司的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无负债。

    上述五家未正常开展业务的公司的相关资产减值已按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计提,后续不存在大幅减值的风险。

    五、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首创建设的交易事项说明

    经过认真核查,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昊华)于2011年4月15日与北京首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建设)签订了《项目投资拓展及前期咨询服务协议》,委托首创建设协助重庆昊华在重庆市投资拓展一宗房地产新项目及有关前期咨询、服务事宜。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寻找潜在项目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合同总金额为800万元。重庆昊华公司在2012年4月、8月和11月分别向首创建设公司支付了250万、150万和100万元,累计500万元。

    截止目前,我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原因系重庆昊华公司在2011年4月签署协议前,未向我公司汇报并经过我公司董事会审核;在签署协议后,也未按照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并备案的制度》的要求向我公司上报书面的协议。

    2012年8月本公司2012年中报期间,我公司注意到了重庆昊华向首创建设支付了金额为250万元的一笔款项,立即向重庆昊华进行询问。重庆昊华向我公司确认了此事,并保证本年度只支付这一笔款项。因此,我们认为实际支付金额小于300万元,可以不进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而在2012年报期间,我们又发现重庆昊华根据协议约定于2012年8月和11月向首创建设分别支付了两笔款项,但未向本公司报告。临近年报,由于时间关系,我公司未提交董事会审批,拟在公司下一次董事会审议,并进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保证不发生类似事件。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首创建设发生5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往来的说明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关联方资金专项报告中反映,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与大股东关联方首创建设发生500万元资金往来,其主要原因为重庆昊华委托首创建设作土地开发项目咨询和策划支付的款项,支付款项时对方暂未出具发票,故财务部门暂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性质为经营性占用。

    七、关于公司充分披露相关董、监、高的薪酬的说明

    公司按照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披露了相关董、监、高的薪酬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的应付报酬(税前)状况,但对从股东单位获得的应付报酬情况未披露,现补充批露报告期从股东单位获得的应付报酬情况:

    1、董事长杨晓斌:未在股东单位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报酬(董事长杨晓斌现任职务补充一条: 北京金石农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总经理。其简历更正为:曾任《中国劳动报》记者、国家劳动部教育培训中心处长、好孩子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好孩子集团总裁助理、本公司董事长、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金石农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2、监事会主席王建明:未在股东单位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报酬。

    3、监事周松涛2012年从股东单位获得的应付报酬为:85,260元。

    从股东单位获得的应付报酬合计为:85,260元

    八、关于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说明:

    2012年,我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8877.43万元,占公司采购总额的89.40%,其中,主要是子公司重庆昊华购买土地应付重庆市财政局土地转让款6590万元、应付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00.59万元。由于土地项目开发前期购地成本支出和工程支出金额较大且占成本比例大,故公司供应商采购集中度高。

    九、关于年报中前10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原表述:

    公司未知前十名流通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相互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未知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与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相互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现更正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与本公司上述其余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除四川新泰克外,本公司未知其余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

    十、关于公司新年度资金需求的说明

    年报中批露:2013年,公司计划实现营业总收入1.71亿元,营业成本支出1.05亿元,费用支出0.29亿元。2013年,公司将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存货周转率,加强运营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未披露新年度资金需求情况。

    现说明为:预计2013年资金需求1.7亿左右,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融资等方式满足资金需求。

    十一、关于本年度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说明

    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召开了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3月15日进行了披露。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公司应于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工作。

    根据2012年8月14日财政部、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12 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 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实施进度进行了修订:因我公司正处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将于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此期间,公司将继续做好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更加规范公司运作。本次修订已经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并进行了披露。

    公司针对本公告第七、第九、第十条内容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补充。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修订版)、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修订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