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2-021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4月23日14:00在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人数(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7 | 148170000 | 58.4820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4 | 4701 | 0.0019 |
合计 | 11 | 148174701 | 58.4839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光华先生主持。公司3名在任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和平广场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14817440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股东郭光华、秦丽婧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和平广场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5328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6%。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6%。
弃权票总计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9%。
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14817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1%。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票总计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28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4%。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1%。
弃权票总计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5%。
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14817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1%。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票总计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本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14817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1%。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票总计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本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14817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1%。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票总计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本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14817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1%。
反对票总计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票总计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本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148173400股。其中,持股比例5%以上(含5%)股东3人,同意票144890000股;持股比例1%以上5%以下(含1%,不含5%)之间股东0人,同意票0股;持股比例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不含1%,含50万元)4人,同意票3280000股;持股比例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1人,同意票34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1%。
反对票总计300股。其中,持股比例5%以上(含5%)股东0人,反对票0股;持股比例1%以上5%以下(含1%,不含5%)之间股东0人,反对票0股;持股比例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不含1%,含50万元)0人,反对票0股;持股比例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1人,反对票3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弃权票总计1001股。其中,持股比例5%以上(含5%)股东0人,弃权票0股;持股比例1%以上5%以下(含1%,不含5%)之间股东0人,弃权票0股;持股比例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不含1%,含50万元)0人,弃权票0股;持股比例1%以下且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2人,弃权票1001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
本议案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