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蔡永龙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薛玲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费贵龙 |
公司负责人蔡永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薛玲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费贵龙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4,050,627,914.22 | 4,151,084,954.92 | -2.42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662,764,462.58 | 1,685,504,500.60 | -1.3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25 | 2.28 | -1.32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7,863,219.04 | -397.61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8 | -397.61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2,740,038.02 | -22,740,038.02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1 | -0.031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7 | -0.037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1 | -0.031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6 | -1.36 | 增加1.25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2 | -1.62 | 增加1.5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5,650.26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454,570.33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379,703.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90,831.83 |
所得税影响额 | -483,820.84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22,474.89 |
合计 | 4,413,159.17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78,951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CHIN CHAMP ENTERPRISE CO., LTD. | 430,363,056 | 人民币普通股 |
丁建中 | 21,667,51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5,2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潘富财 | 3,052,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932,957 | 人民币普通股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636,702 | 人民币普通股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569,983 | 人民币普通股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418,22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1,210,372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数 | 期初数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说明 |
其他流动资产 | 33,529,229.57 | 15,141,245.72 | 121.44% | 主要系待抵扣进项税转入金额的增加 |
应交税费 | 3,338,833.74 | 23,093,289.80 | -85.54% | 主要系上年未缴增值税本期缴纳所致 |
利润表项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幅度 | |
销售费用 | 24,608,456.73 | 17,909,531.61 | 37.40% | 主要系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的增加 |
营业利润 | -32,617,582.22 | -59,712,617.83 | 不适用 | 主要系营业成本下降所致 |
所得税费用 | -5,860,247.45 | -2,293,259.77 | 不适用 | 主要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幅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7,863,219.04 | 19,437,899.40 | -397.68% | 主要系支付的材料采购款的增加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313,718.80 | -59,463,904.70 | 不适用 | 主要系支付的长期资产购置款的减少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0,177,227.13 | 459,168,919.35 | -119.64% | 主要系取得银行借款的减少同时归还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09年1月5日,公司因与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合同违约一案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赔偿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1,327,063元人民币。2009年7月1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货款828,552元,给付利息损失。该判决早已生效,2010年10月13日本公司已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不力,至今无果。
(2)2010年6月2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晋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与宁波东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1496503.6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0年6月29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496,503.69元及利息384,898.31元,合计11,881,402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50,915.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已于2010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0月,晋德有限公司收到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甬余执民字第1840-2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宁波东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经原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破产,2012年5月11日原告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书。7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回破产申请的文书,7月19日收到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同意原告的撤回破产申请。2013年3月5日原告收到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立字[2013]0008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3)2012年9月19日,公司因与中铁三局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法院当日立案,标的金额为6,295,136.82元。后经双方庭外和解,达成一致协议,由中铁三局支付给本公司全部货款5,918,506.44元,本公司同意不再追诉利息等其它费用。2013年1月28日,我司已收到以上货款。
2、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及发行底价。2012年6月11日,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议通过,2013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3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万股新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13-011号”、“临2013-021号”。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为公平保障贵司、贵司其他股东以及贵司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本公司/本人作为贵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在约定的分割市场内,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或参与从事与贵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及商品的生产经营;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避免对贵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目前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2、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与贵司可能发生的任何交易中,本公司/本人(包括本公司/本人全资、控股企业)保证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和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本人保证以上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保证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贵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目前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无以前年度现金分红在本报告期内执行的情况。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