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23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3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7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5月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04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0,000股,其中网下配售8,00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32,100,000股。2010年5月6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00,100,000股。
2011年4月18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0,1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该方案于2011年4月29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00,200,000股。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800,2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30,0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水滴石穿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应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飞来石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所指股份不包括本公司在此期间新增的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做其他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5月6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3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7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人,均为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
| 1 | 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 | 295,560,000 | 295,560,000 |
| 2 | 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 | 255,024,000 | 255,024,000 |
| 3 | 深圳市水滴石穿科技有限公司 | 29,016,000 | 29,016,000 |
| 4 | 湖南应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5,200,000 | 25,200,000 |
| 5 | 深圳市飞来石科技有限公司 | 25,200,000 | 25,200,000 |
| 合计 | 630,000,000 | 630,000,000 | |
5、公司董事长李锂先生通过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飞来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0,356,737股;董事、总经理单宇先生通过深圳市水滴石穿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8,725,840股;董事、副总经理李坦女士通过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水滴石穿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5,721,323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述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通过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来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每年通过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此后的半年内不通过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来间接转让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遵守关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