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姓名 | 林云 |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徐顺付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徐顺付 |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37,609,180.74 | 37,766,005.00 | -0.42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250,234,066.44 | -248,809,097.52 | 不适用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69 | -1.68 | 不适用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0,988.51 | 不适用 |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491,443.07 | -3,491,443.07 | -282.0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2 | -282.0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2 | -282.0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2 | -282.02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4,499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5,743,813 | 人民币普通股 |
|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3,034,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顾力权 | 1,9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山西晋太日兴实业有限公司 | 1,407,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王燕平 | 1,3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陈利珍 | 1,111,999 | 人民币普通股 |
| 陈诗平 | 1,039,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成臻 | 1,033,808 | 人民币普通股 |
| 朱妍莹 | 1,006,692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金额单位:元
| 项目 | 期末数 | 期初数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 货币资金 | 84,774.81 | 43,786.30 | 40,988.51 | 93.61 |
| 应收账款 | 167,210.21 | 278,562.85 | -111,352.64 | -39.97 |
| 项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 资产减值损失 | 4,548.48 | 571,785.44 | -567,236.96 | -99.20 |
| 营业外收入 | 6,540,391.82 | -6,540,391.82 | -100.00 |
货币资金变动较大主要系本报告期货款回收货币资金增加所致;
应收账款变动较大系收回前期应收账款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较大主要系上年同期期末其他应收款较大,上年同期计提坏账坏账损失较大所致;
营业外收入变动较大系上年同期公司一处房产被拍卖产生收益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2,629.80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170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57,377.55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2003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 2004年7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4年8月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2005年3月21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239.8万元人民币、220万元人民币,并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5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2009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12月24日、2004年9月15日及2009年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下达了(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7年1月31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333万元,利息847942.09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330元,财产保全费8585元,合计2191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2009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1月29日、2007年2月3日及2009年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报告期内,对于以上1、2项公司所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12年12月12日,公司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公司同意在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向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足额偿还人民币15,000,000.00元;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公司偿还的人民币15,000,000.00元款项后,对公司剩余债务人民币33,093,104.37元中豁免公司人民币18,093,104.37元债务,并在2日内向公司出具《关于豁免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的确认函》;公司同意在收到上述《关于豁免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的确认函》的第二天起开始对所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00.00元剩余债务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偿还的人民币15,000,000.00元。 因此,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同意对公司剩余债务人民币33,093,104.37元中豁免公司人民币18,093,104.37元债务。
上述债务豁免后,报告期内,公司尚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的剩余债务15,000,000.00元未予履行。上述债务重组事项已于2012年12月13日、2012年12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 2005年8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2月4日 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款偿还原告后,对于《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剩余款项,报告期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9月3日、2003年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和2006年12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4、2004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第2-5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3060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两宗土地。2004年4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报告期内,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0)泰执字第29-1号、(2010)泰执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和(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洪楼西路29号房产,包括证号历城002841号项下的第2-5幢(面积2019.05平方米)及证号002840号项下第6幢房产(面积4818.41平方米)。轮候查封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查封期间两年。(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另外,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正在修建的220国道占用了上述两宗土地中的部分土地(约8700平方米),公司将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进一步了解和沟通。2011年7月1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23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26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的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005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拍卖,由于无人参加竞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土地拍卖流拍。2011年8月25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30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31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的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005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拍卖,由于济南鲁雅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职工就拍卖我公司土地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故负责拍卖我公司土地的拍卖师宣布中止拍卖我公司土地,何时拍卖,另行通知。2012年6月27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1、冻结我公司在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享有的51.96%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2、冻结期限两年(2012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2012年8月9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向我公司送达的(2012)泰中法技拍字第19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需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平国用(99)字第005号土地使用权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第二次拍卖,兹定于2012年8月22日上午10:30分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由泰安市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拍卖会。在2012年8月22日上午,经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沟通,由于无人参加竞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平国用(99)字第005号土地使用权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的第二次拍卖流拍。2012年9月24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向我公司送达的(2012)泰中法技拍字第24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需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证下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9)字第005号土地使用权证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兹定于2012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由泰安市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拍卖会。2012年,我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拍卖程序异议书》,就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2年10月17日拍卖我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一事提出异议。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恢1-5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结果: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 号土地证号为: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 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809.7 平方米;2、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3、查封期限一年。 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3)鲁执复议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恢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2、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报告期内,公司所欠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根据(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债务申请执行人由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10年5月13日、2010年6月5日、2011年7月28日、2011年9月8日、2012年6月29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9月25日、10月19日、12月22日、2013年1月31日、2月20日、3月23日和4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5、关于本公司与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投资纠纷一案,2005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我公司对此判决有异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2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将我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00万股过户到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抵偿本案欠款295.12万元人民币;对剩余债务1,505,182.00元人民币执行程序终结,发放债权凭证。2011年2月,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中法执字第1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变更为于倩。2011年12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于倩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公司位于济南市济微路73-13、73-14号济房(易)字第7220025号房产证项下的房地产进行拍卖。2012年1月18日,我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17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济微路73-13、73-14号面积841.92平方米(已过户时测量为准)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号:济房(易)字第7220025号》归买受人秦光霞所有;买受人秦光霞应持本院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7月21日、2006年4月15日、2008年2月5日、2011年3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本报告期内,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于倩的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6、我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29号《应诉通知书》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为:原告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济南金鲁大厦和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起因:原告在诉状中自称: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是st金泰的名义持有人,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历下区支行为该笔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且该权利义务已经由原告承继,而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注销,将人员、资产并归被告济南金鲁大厦。另外,目前该笔股份几经派送,总股数为5333334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所代持st金泰股份为原告所有,并由两被告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诉讼请求:⑴、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名下5333334股st金泰股份属于原告所有;⑵、由被告协助办理股权过户登记;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济南金鲁大厦承担。
2012年12月2日,本案开庭审理,由于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已注销,为查清上述5333334 股的股权的真实合法持有人,公司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书》,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济南市总工会直属工会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目前本案尚未判决。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11年12月10日、2012年11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7、我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为:原告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起因:原告在诉状中自称: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由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700万元共同设立。公司设立后股东山东兴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相应的出资额已投资到位。被告以实物出资的房屋、土地也由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但至今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责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请求:⑴、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历城区洪楼西路29号院内建筑面积1519.02平方米(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2号)过户手续;⑵、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历城区洪楼西路29号院内,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证内,面积1262.37平方米土地过户手续;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如下:因涉案房产、土地已于2010年3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依据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8、我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为:原告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起因:原告在诉状中自称:自2002年1月31日起,被告分9次向原告累计借款243.3653万元。2004年2月19日至2005年12月14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还款计26.7421万元,尚欠216.6232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诉讼请求:⑴、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6.6232万元;⑵、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按年贷款利率6%计算)损失;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限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86231.70元;驳回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30元,原告负担640元,被告负担23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计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影响金额为1334432.10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12年7月13日、2013年3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013年3月26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一系列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没有现金分红。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云
2013年4月24日
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