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3-1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6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10,798,7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25%。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通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798,7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798,7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0,798,7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4、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798,7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798,7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798,7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7、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798,7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丁红莉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丁红莉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已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04,911,5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反对 1,159,95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弃权4,727,25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丁红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届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上一届独立董事梅敬民先生代表上一届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答邦彪、彭磊律师现场见证。律师事务所暨律师认为: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永安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