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告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3—017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实施完成52,132,030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60,009,200元变更为312,141,230元。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成变更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及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3—018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三次(临时)董事会于2013年4月26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22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桦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式书面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公司已实施完成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52,132,0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7,152,57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3,320,438.97元。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实施主体 | 实施方式 |
1 | 年产500吨硫氰酸红霉素项目 | 9,984.00 | 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 | 对子公司 增资 |
2 | 年产1.2亿袋聚丙烯共混输液袋生产线项目 | 11,643.00 | 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 | 对子公司 增资 |
3 | 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 | 8,119.00 | 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 | 对子公司 增资 |
合 计 | 29,746.00 | --- | --- |
根据上述投募项目的实施方式,公司将:
1、以本次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增资8,000万元。
2、以本次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增资7,000万元,根据募投项目投资进度首期增资7,000万元。
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里。
同意票9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二、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进行置换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公司已实施完成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52,132,0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7,152,57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3,320,438.97元。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行用于募投项目的前期投入和建设,并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先期已对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进行投入实施。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证天通(2013)证特审字第21010号《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3月6日,公司已预先投入“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55,821,669.98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上述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符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公司已聘请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
同意票9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3—019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三次(临时)监事会于2013年4月26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22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明祥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记名式书面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进行置换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公司已实施完成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52,132,0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7,152,57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3,320,438.97元。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行用于募投项目的前期投入和建设,并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先期已对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进行投入实施。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证天通(2013)证特审字第21010号《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3月6日,公司已预先投入“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55,821,669.98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上述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3—02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132,030股。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3)验字第21003号)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152,571.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3,320,438.97元。
一、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在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0033115,截止2013年4月7日,专户余额为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公司、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邢、王凯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数据;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及安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3006020018170133412,截止2013年4月7日,专户余额为7,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2亿袋聚丙烯共混输液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公司、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邢、王凯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数据;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及安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3—02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52,132,03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97,152,57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3,320,438.97元。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3月6日出具了中证天通(2013)验字第2100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元) | 截止披露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元) | 拟置换金额(元) |
年产500吨硫氰酸红霉素项目 | 99,840,000.00 | ||
年产1.2亿袋聚丙烯共混输液袋生产线项目 | 116,430,000.00 | ||
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 | 81,190,000.00 | 55,821,669.98 | 55,821,669.98 |
总计 | 297,460,000.00 | 55,821,669.98 | 55,821,669.98 |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行用于募投项目的前期投入和建设,并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先期已对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进行投入实施。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证天通(2013)证特审字第21010号《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3月6日,公司已预先投入“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55,821,669.98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上述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
三、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三次董事会及第六届三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进行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符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公司已聘请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生产线项目)的自筹资金55,821,669.98元进行置换。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超过6个月。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六届三次监事会决议。
4、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安信证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