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13-01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6日(周五)上午9:3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7,478,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45%。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3 | 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4 | 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5 | 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6 |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7 | 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8 | 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9 |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0 | 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60,932,3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1 | 关于201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2 | 关于2013年度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 | 367,478,22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议案10涉及关联交易,因赵淑文、蔡志刚现担任关联方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淑文(ZHAO SHU WEN)、YAN JAMES、蔡志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6,545,85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周若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13-015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6日(周五)下午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2013年4月26日(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计5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2,023,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19%。统计数据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70,424,15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9.7204%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4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599,629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715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371,235,277 | 99.7880 | 678,808 | 0.1825 | 109,700 | 0.0295 | 是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周若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